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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
  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
  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
  3、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4、统筹安排,发挥优势,保证重点。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谁立项,谁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七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参加;由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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