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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三、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成本(费用)、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流动资金、留利、各项专用资金等全面、深入分析;并结合财务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完成、超额或没有完成财务计划的原因;
  (二)与上年、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要全面,重点突出,对薄弱环节还可以不定期的进行专题分析。
  四、财务活动分析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比较法、连环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计算法。文教企业的财务活动分析,一般可采用比较法,但是年终财务活动分析时,应在比较法分析的前提下,运用连环替代法或差额计算法予以剖析,比较全面的反映企业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监督的基础。
  二、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生产或商品流通计划的完成;保证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监督要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营业外收、支,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奖金,留利,各项专用基金,以及费用开支标准,物价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五、财务监督的形式采取事前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根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
  一、挪用、截留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的;
  二、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的;
  四、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列营业外支出,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自行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五、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乱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
  七、私设小钱柜(小金库),任意开支,私公收入、产品,侵占国家资财,或用白条子顶库,挪用库存物资或资金的;
  八、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的,扩大蓉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
  九、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
  十、不经批准,擅自承付外单位摊派的物资和资金,向企业抽调劳动力摊派物资、资金的;
  十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十二、超越权限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擅自减免税收的;
  十三、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每年都要开展一次群众性财经法纪检查,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纠正经济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迅速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财经法规,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职责。对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出主意造假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盗窃,如果违反,要加重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财会人员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露,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也应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的设置
  一、为了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进行统一领导,根据《会计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文教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企业的规模、人员编制、生产任务、财务会计工作量等,设置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企业规模小、财务会计工作量不大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办理,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财务会计事务。
  二、文教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根据各企业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和财会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需要设基建会计、车间会计、材料会计等,这些财务会计纳入相应的车间、处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主管企业财会工作,并直接对企业领导负责;小型企业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企业领导人主管,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二、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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