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库存的限额应经开户银行核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采购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不得因私事借支公款,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二)企业要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擅自扩大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兑换、逃汇、套汇和变相买卖,严禁利用外汇券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三)企业同各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开支需要用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批准手续,支票要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开具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签发时间和用途,不准签发无收款人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支票使用后,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销,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帐单相互核对,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企业经批准设的外币存款户,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按不同的外币登记外币金额。
  (五)企业拨给营业部门或个人的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定额。使用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帐,补充定额。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使用情况。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停止使用时,应及时收回。
  (六)各种有价票券,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售、保管和回收;设置专门帐簿进行核算,并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实相符。有价票券一经发出或收回,应及时向财会部门交款和办理结转手续。
  (七)企业在现金收付中出现的长短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执行经济合同和有关协议的结算规定。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的责任,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坏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由过失人赔偿弥补后的净损失及由于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债务单位撤销、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定无法追还等造成的债务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列入成本。
  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单项损失不足一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单项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企业的各种待摊费用要严格管理,如实分摊,不得用多摊或少摊的办法来调整报告期的利润,掩盖本期的实际财务成果。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分摊,但分摊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年,受益期不明确的,应在十二个月内摊销完毕,可以跨年度分摊。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用基金,是指除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以外,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基金。
  (一)企业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企业基金;放映设备更新基金;生物制品重大技术改造基金;城市专业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等。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1.严格按国家财政核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或数额;
  2.专用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生产性基金,不得擅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擅自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性支出;
  3.专用基金的使用,要贯彻“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节约使用;
  4.要划清基本建设投资、生产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的界限,不得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基金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企业为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
  企业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要编制年度计划,如资金不足可向银行贷款。
  二、更新改造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
  (四)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五)按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
  (六)按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装配业务的利润;
  (七)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收入;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更新改造基金;
  (九)更新改造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设备更新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二)用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开支;
  (三)用于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的开支;
  (四)用于劳动保护措施的开支;
  (五)用于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的开支;
  (六)用于归还更新改造基金借款利息的开支;
  (七)用于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的支出;
  (八)以专项借款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如果中途报废或工程竣工后没效益,按规定以更新改造基金归还的借款本息;
  (九)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大修理基金
  一、大修理基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修理或对主要组成部分进行修理或更换而从成本中提取的资金。
  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企业每月按照计提大修理的固定资产原价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大修理提取率从成本中提取。出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基金从租金收入中提取。个别企业由于设备数量少,价值不太,规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如费用过大,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