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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五、借入流动资金。企业可向国家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供生产经营周转或结算。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接受捐赠等形式筹集、增加的流动资金。
  七、其他来源增加的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的分类
  流动资金可分为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
  (一)储备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二)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三)生产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在制品、半成品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四)成品资金,是指生产企业以成品形态存在可进入流通领域但还未进入流通领域的资金。
  (五)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人民币、外汇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六)结算资金,包括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等(如发出商品)。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管理
  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实行计划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价格预测流动资金的需要量,对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周围速度、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活动的影响程度等作预测,在预测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计划。
  (二)划清界限,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制度。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或挪用挤占。
  (三)管资金与管物资相结合。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必须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企业要做到管物用物的人要关心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真正做到钱物结合,以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按职责分工,把流动资金占用指标分解到内部各单位,把资金占用同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结合起来,并同经济利益挂钩,以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周转率。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资金结算制度,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各种物资收、发、调、存等活动都要及时、完整地作好记录。
  二、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材料管理
  1.实行定额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主要的、大量消耗的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定额要平均先进,并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对一般材料,消耗量小的,也要加强管理。
  2.材料的采购,实行“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办法。材料计划由用料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需要量编制,材料供应部门根据库存情况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企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浪费。
  3.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成本核算;如按计划成本核算,每月末应根据材料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率,对计划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收发量大、品种较多、价格变动频繁的材料,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按月进行调正已摊入的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产品成本处理。
  4.财会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仍应分别设帐,核算材料总值。
  5.材料的购进、发出要进行核算,财会部门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定期核对帐目,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处理。
  6.加强材料管理,定期盘点,年终全面清理盘点,对盘盈或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盘亏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计入成本。
  7.对积压的材料要积极调剂处理,充分利用,利旧利废,物尽其用;必须降价处理的,应报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按质论价,积压材料降价损失,凡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8.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成品等流动资产,因盘亏、毁损、变质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耗列入成本;
  第二、属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处分外,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流动资产盘盈,应查明原因,冲减成本或费用,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列成本或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处理。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家具,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有些物品虽然价值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易损易破或更换频繁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如玻璃器皿等。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第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平均摊销额,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
  第二、一次摊销:凡单位价值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销。
  第三、按五五摊销:凡不属于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扣除估计残值)。
  企业具体采取那种摊销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一、使用部门要加强实物管理,按单位和个人设置卡片登记,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报废、赔偿制度;
  第二、财会部门对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和报废凭证应分类进行汇总后,登记明细帐;
  第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和报废审批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特种储备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按储备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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