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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九)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设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原价记帐;
  (十)在清查财产中盘盈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二、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个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作价,旧的固定资产按质论价;
  (二)调拨固定资产新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单位的,单项原价不足一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无论价值大小,均需报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直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提取的折旧直接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七)属于专门经营租赁业务性质的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应作租赁收入;
  (八)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由企业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作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固定资产使用已达到规定年限而需要报废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则需要提前报费的,单项原价不足一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报主管部门批准;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二)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单项原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及时记录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要由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并通知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统一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四、建立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
  六、对于价值昂贵或特殊固定资产,应当另外建立登记卡,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是指范围小、费用较小、间隔时间较短的、经常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辆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等,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墙壁等工程,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经批准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大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折旧率,实行分类折旧,尚没执行分类折旧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执行;
  (二)凡属在用的(包括出租、借出的)设备、仪器及房屋、建筑物等均应依固定资产原值按月计提折旧;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转作更新改造基金;
  (四)土地,未使用和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中,用于直接参加周转,通过购进和销售不断循环自己形态的那部分资金。
  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商品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的来源
  一、国拨流动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无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
  二、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流动资金。企业根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价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时,应按照调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新旧调拨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材料的帐面价值,其调高部分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处理,调低部分则作为减少流动资金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转来的用国家基建拨款购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增加的流动资金。
  四、从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每年应按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的10%至30%转作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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