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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条 铁路局(分局)票据库的基本条件
  铁路局(分局)根据需要设票据库。票据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业务熟练的专职管理人员;
  2、具备单独的客货票证库房及票柜、票架等设备;
  3、库房有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4、有完整的客货票证收发、结存的票据帐;
  5、有严格的安全、保密交接管理制度;
  6、配备取送票据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五条 客货运输票证计划管理
  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各铁路分局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印制各种客货运输票证的计划单(卡片式按年分月、其他票据按年分季),由铁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财务司,抄印刷厂。卡片式客票计划由铁道部财务司下达,其他票据计划由铁路局财务处下达并报部备案。
  各印刷厂按照各用票单位的计划单,合理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印制计划的实施。遇有客货票证的票价、格式等变动时,由铁道部通知铁路局和印刷厂增加印票计划。
 第六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交接和管理
  客货票证的入库、运送、接取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和管理制度,确保标证的安全。
  印刷厂印票车间对印制完毕的客货运输票证入库及出库均要建立入出库登记签认手续。
  通过客车运送的卡片式客票和零星票据必须包装牢固,按局用品凭交接单递送;同一到站的其他票据,需起包裹票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袋(箱、盒)加封接贵重品递送。
  各营业站段应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加强票证管理。要设专人、专库、专柜管理,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责任制。严格票据出入库交接手续。铁路分局应定期对站段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印刷厂必须做到:
  1、按铁道部批准的票据种类、供应范围印制票证;
  2、按铁道部公布的票证格式、底纹、规格、颜色印制;
  3、不得转让、外借票样、底纹版、号码机和印票专用机械设备;
  4、印刷的废票、纸边、碎纸等必须集中妥善管理,定期由专人负责监销;
  5、印刷完毕的票证,必须逐号检查。卡片式客票在每捆侧面加盖封印,其他票证每本(册)中部必须穿封;
  6、不承印与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规格、格式相同或相似的非铁路运营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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