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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5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总则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权的审批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包括有价表格、标志),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卡片式客票(含卡片式站台票)的印制按铁道部指定范围分别在中国铁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厂、沈阳铁路局印刷厂、成都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国际联运运行报单在沈阳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其他客货运输票证,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
  铁路印刷厂印制客货运输票证,必须向铁道部(财务司)提出“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申请审批书”。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许可证”。“审批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第三年复查报批注册。申请批准后的印刷厂,承印的铁路客货运输票证业务不得委外印制。
 第三条 印刷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责任心强、印制客货运输票证专业技术的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
  2、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必需的设备和技术;
  3、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独立车间或班组;
  4、维修印刷机械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5、票证质量检验的组织编制和专职人员;
  6、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7、存放客货票证的库房;
  8、运送客货票证的运输工具;
  9、健全的印制、存放、检验、运送、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0、设有完整的客货票证计划、印发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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