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方,生猪可以完全放开经营,其决策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其他农产品,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放开价格,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同时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
凡属放开经营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纳入部门或地方的计划管理。
二、打破地区封锁,撤掉滥设的关卡,保证贷畅其流
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国务院重申:严禁地区封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干预流通部门执行国家计划和合法的经营活动;对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外运,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各地在交通线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重新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无证的检查站一律撤除;坚决制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的非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上述精神发布通告,并监督执行,违者严肃处理。
三、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是国家农产品流通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是稳定和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逐步实现政府调控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除政策性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外,均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组织。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合作社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要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与农民以及其他购销组织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领域,发展多渠道经营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以多种方式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生活,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热情支持,指导其合法经营。凡是放开经营的农产品,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经营,可以长途贩运,也可从事批发业务,其中粮、油等关系国计民生产品批发经营必须经过批准。对申请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集体和个人,要准予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要允许它们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户、结算,并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进城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农民,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要通过引导、服务、管理和健全有关法规,逐步提高多渠道流通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五、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