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国发〔19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流通对于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市场繁荣和社会安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搞活农产品流通,中央和地方在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储备制度,开办批发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农产品流通滞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政策
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问题,总的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专项储备粮制度,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政府按保护价定额收购储备,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按合理价格抛售一部分储备粮,以稳定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指标分配要适当集中,重点照顾商品率比较高的主产区和出售国家定购粮较多的农户。随着市场发育,专储粮要逐步过渡到通过市场吞吐,以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粮食压销继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散决策。
棉花,继续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其中棉花良种繁殖区的棉花委托良棉厂收购。提倡销区到产区投资,联合开发宜棉荒地,生产的棉花五年内不纳入分配计划。
烟草,蚕茧,以及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竹材、松脂)和天然橡胶、边销茶,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食油(油料)、食糖(糖料)、生猪、绵羊毛、黄红麻等产品的购销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制,引导生产和流通。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油、糖、猪肉、绵羊毛、黄红麻,必须保持一定的合同收购量和国家储备量,以稳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