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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农村信贷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投放的一个重点。随着服务体系发展,人民银行每年要适当增加新的农贷规模和资金,不断增强支持力量。对乡、村集体服务实体要方便开户和结算,对新办服务实体所需贷款的自有资金比重可适当降低,同时相应落实贷款安全保证措施。
 六、在工商管理和税收方面实行扶持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服务实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应给予支持和照顾。农业服务实体实行低偿服务,通常收入较低,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因此,税务部门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七、把支持技术服务和完善生产资料专营结合起来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专营的主渠道。为了支持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科学地用肥用药,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供销社农资部门要根据技术推广的需要,批发给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销社农资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双方商定。国发〔1989〕87号文件中关于“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的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技术推广机构销售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只用于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零售价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并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力争在“八五”期间,把以乡镇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农村多数地区逐步建立起来,开展有成效的生产服务。在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八五”期间要以县为单位,在县、乡、村三级建立起服务功能比较齐备的农业社会化服条体系,逐步开展全程化、系列化服务,使受益农户基本普及。
  省、市、县、乡政府都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调制度,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持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问题,统一规划和指导,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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