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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农村供销合作社有数十年的经营历史,积累了丰富经验,培养了大批人才和具有相当的服务设施,有条件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农村技术推广机构,拥有大批的技术人员和推广手段,农业技术教育日益发展壮大,是科教兴农的重要力量。要搞好农商结合,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共同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要允许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兴办农业服务实体,国家原有的事业费保持不变。开展有偿服务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要鼓励科研、教育单位和科技人员到农村去,开展各种有效的农业技术服务。他们的智力投入应当同产生的经济效益挂钩,取得合理报酬。他们的职称评定和晋级要与实际贡献结合。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原材料产地直接挂钩,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围绕拳头产品搞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在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
  近年来,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量涌现出由农户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办服务组织,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金融、科技、商业等部门,对户办、联户办、其他民办的服务实体,要在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建立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证制度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除了管好用好现有各个渠道资金以外,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自身积累,国家在财政和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建农资金,在使用上要把支持乡、村集体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重点。乡村集体服务组织除自身需要办成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外,还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兴办一些加工企业,解决服务资金不足问题。
  各级财政要调整现有支农资金的使用结构,把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在预算中适当增加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那些乡、村服务刚刚起步而经济又比较落后的地区。同时,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商品基地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的使用上,也要增加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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