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管理方式
这次以工代赈建设工程的规模较大,在计划管理上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和省区市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省区市的以工代赈总规模,分年度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一)淮河流域和太湖综合治理骨干工程项目,按照大中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将根据项目的安排和进展情况,下达以工代赈资金计划。
(二)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区市按基本建设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查后的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以工代赈建设项目计划(其中大中型水利项目由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具体的工程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地方小型及配套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配套资金和物资供应
这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措施之一,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民工的劳务报酬。应将这项资金与国家和地方各种投入的资金捆起来,统筹安排,统一规划,配套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不作统一规定。
以工代赈所需要的物资,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各级计划部门要划出专项指标纳入计划供应。国家适当补助一部分计划内钢材、木材、水泥等用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六、以工代赈的商品供应种类
根据这次灾区的受灾情况和特点,要扩大商品的供应种类。用于这次以工代赈的商品主要是粮食、白糖、日用必需品、棉纺织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以及部分地产化肥、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高档消费品和由财政补助的大宗商品(不含粮食)不列入供应范围。商品供应和管理由商业、物资部门负责。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群众的需求特点和库存商品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商品的供应品种,使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七、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
这次以工代赈仍采用等额印发购货券的办法。即用购货券支付给参加建设的民工,民工持券到指定的商业供销网点按时购买商品。购货券的印刷、发放、使用、回收及管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继续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的通知》(计地区〔1989〕7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结算仍采取专业银行核销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汇总,减少人民银行当年结益,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财务结算办法》(计地区〔1989〕73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