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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下拨各项专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拨款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流用。
 预算科目间的流用,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当年实际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应当留作下年使用;确需安排某些急需支出的,视同预算调整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决算

 第六十三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进行部署。
 第六十四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和预算级次,分清资金界限,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作出调整。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总决算草案,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编制国家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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