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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失效]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
 第三十四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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