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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专款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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