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国家体委系统重大的、政策性强的财务收支,如捐赠、赞助、集资、增收节支的经费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5、对国家体委筹建的援外基建项目和重点援外教练组的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体委拨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训练、竞赛、专项维修经费以及拨给训练基地的经费,有重点地实行跟踪审计;
7、负责培训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
8、负责制定国家体委的审计规章制度;
9、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0、承办国家体委和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者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创收等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国家和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
5、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6、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规章制度,应抄报本单位内审机构和委审计局各一份;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预决算、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制止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五)委审计局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报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委审计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可报经委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停止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委有关部门执行;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