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二、综合开发工作量完成表(表2)
  本表由两部分组成,正表和补充资料,补充资料独立反映商品住宅的建设情况,以考核计划完成情况。
  1.本年实际完成综合开发工作量:即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建造商品房、统代建房屋、市政设施公建配套及其他由开发公司完成的建设工作量;开发工作量包括土地征用费、补偿费、拆迁费、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应包括代收代缴费。
  2.商品房屋:是指有资格的开发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为销售(出租)而统一开发建设的住宅及其它房屋,不包括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房屋和承建的统建住宅。
  商品房屋工作量是指建造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包括销售商品房屋加收的若干费用。
  3.利用外资:综合开发工作量中利用外资的部分。指报告期内收到的各种用于土地开发、商品房建设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或合营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的外资投入,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以及无偿捐款等。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按国家牌价,非美元外币按当时美元与外币的牌价折合成美元,再折合成人民币。
  4.前期开发工作量:指征地、折迁及土地购置、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所完成的工作量。
  5.征地、拆迁工作量:指征地、拆迁发生的费用和购置土地的投资。
  6.市政工作量:指报告期内进行道路工程、给水、污水、雨水、供热、通讯、绿化、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建设所完成的工作量。
  7.建安工程工作量:是指各种房屋建造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作量,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8.其他房屋;按经营、非经营分类,经营性其他房屋指用于出售或出租的非住宅房屋;非经营性其他房屋指既不出售也不出租的非住宅房屋。
  9.资金来源分组指开发公司全部占用的资金按来源分组。
  10.自有流动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拨款、主管部门拨款和企业自行补充的流动资金。
  11.银行贷款:是与各专业银行及地方财政签订贷款合同,并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经济责任,投入商品房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外贷款)。
  12.定金: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而缴纳的押金。
  13.预收款: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补充资料
  1.本年商品住宅计划投资:是指经商品房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商品住宅计划投资额。
  2.本年商品住宅实际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商品住宅投资。商品住宅投资构成与计划口径一致。
 三、商品房屋销售情况表(表3)
  1.商品房屋销售: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方时,作为销售实现。
  2.可供销售商品房屋:指已竣工的房屋中扣除不予出售的部分(如拆迁还建房、配套建筑等),包括上年度竣工可出售而未售出和本期竣工可出售的房屋面积。
  3.实际销售商品房屋面积:指正式交付给购房单位的房屋,不包括已收到预付款正在建设未交付结算的商品房屋。
  4.商品房屋销售额:是指房屋开发公司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实际收入。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及结算尾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折算在其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