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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综合开发商品房屋统计指标解释
一 、土地、房屋开发实际完成表(表1)
1.本年已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并达到符合施工条件的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指报告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进行了开发的土地面积。
3.转让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经开发但还未在建设场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面积。
4.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的总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施工面积中包括开发公司承担的统代建房屋的施工面积。
5.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已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挖槽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多层建筑开工时应填各层的总面积。
6.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建筑面积。
7.统代建房屋:指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
8.竣工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按预算价格计算(应包括由甲方供料所负担的材料价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最差,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竣工房屋价值指标,应按竣工房屋的预算范围统计,包括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及安装费和设备基础的价值,也不包括室外的水电气暖管线工程、办公和生活用的家具价值、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投资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9.住宅: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不包括在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的面积
10.商业服务用房:指商业营业用房和服务用房。其中: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服务业用房指为人民生活服务用房,如浴室、照相、理发、旅馆以及日用品修理行业用房。
12.文教体医用房:指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用房。其中:文化体育用房是指各种文化、体育用房。如托儿所、俱乐部、影剧院、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等;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教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站、药房等)。
13.厂房、仓库:其中: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物资储备库、及粮油库等。
1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人防地下室、食堂、厕所及行政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