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三)掌握该行业或领域国内外发展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具有与鉴定成果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任委员应在国内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或其他任何形式参加验收和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即可通过鉴定,不同意见应在鉴定意见中反映。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成果有保密的义务,并不得把成果窃为已有。
第十八条 对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但必须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十九条 鉴定工作和结论不受他人干预,特别是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鉴定委员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根据规定给予答复。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审批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鉴定结论有重大缺陷,可以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如发现鉴定结论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合格,由组织鉴定单位核准后,颁发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主持的鉴定,由乡镇企业司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附鉴定的有关材料报农业部科技管理机构核准编号后,颁发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资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存档。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司主持鉴定的,鉴定资料分别由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乡镇企业司存档。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乡镇企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乡镇企业司报送截止前一年年底前已通过的由乡镇企业司主持鉴定的项目表及当年拟要求由乡镇企业司主持鉴定的成果鉴定计划,未列入鉴定计划的成果除特殊情况外,不予鉴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及农业部有关鉴定的文件,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的乡镇企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报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乡镇企业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