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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乡镇企业科技成果鉴定规定(试行)

  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连同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报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四)视同鉴定:申请农业部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填写视同鉴定证书报部乡镇企业司审查,经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核后,视为通过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推广应用成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后,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推广应用成果。由成果实施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由合同委托单位出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一年以上,已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采用视同鉴定形式的成果,必要时可以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司邀请同行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鉴定,鉴定内容均为:
  (一)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测试考核成果的结构、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
  (三)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四)审查成果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成果是否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
  (六)对成果的设计、结构、性能、创新情况做出评价;
  (七)对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的评价;
  (八)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的可行性的评价;
  (九)其它必需鉴定的内容。

第四章 鉴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须组织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推荐和指定的同行或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科研、生产、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等部门的专家,人数控制在7--13人,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持鉴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除熟悉被鉴定成果技术的同行专家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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