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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乡镇企业科技成果鉴定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申请农业部鉴定的科技成果一般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在鉴定前三个月,将完成计划情况、申请鉴定的报告和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通过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在每季度末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一)是否同意鉴定;
  (二)鉴定形式;
  (三)批准鉴定委员会名单。

第三章 鉴定形式和鉴定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科技成果鉴定,根据科技成果性质,选择下列一种鉴定形式和程序进行。
  (一)检测鉴定:经检测即可确切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检测鉴定形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由主持鉴定单位委托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布、认可的国家级、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检验、测试,提出检测报告并做出技术水平评价和结论。必要时,可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少数同行业专家参与咨询、评议,提出书面报告。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供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检测报告,报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二)验收鉴定: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和使用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验收鉴定形式。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含聘请同行专家)和用户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出具验收鉴定结论,并由验收鉴定人员签字。
  验收鉴定测试用仪器,必须是经过校核验收的标准计量器具。
  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连同验收鉴定委员会的验收鉴定报告,报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三)专家评议:对比较重大、涉及面较广、技术水平较高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通讯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察,不需要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通讯鉴定方式。专家以书面形式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附专家书面评语,评语要有专家本人签字,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的份数。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汇总材料,作出鉴定结论。
  2.会议鉴定:必须进行会议鉴定的科技成果,在有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邀请同行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并召开有这些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商定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予审鉴定大纲,安排鉴定会日程。由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鉴定的科技成果,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行有关的测试,最后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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