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做好申请鉴定前的预审工作,形成研究设计合理和试验数据可靠的自验收结论。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齐全,并经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技术档案部门验收合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顺序已排列好,每个完成人签字,并已无其他争议。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或不真实、不准确、争议未解决等影响鉴定的问题,必须延期鉴定。
第九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技术条件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一)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已具备应用推广条件。
(二)具有实物的成果,应准备一定数量的实物,供检测用。
(三)其它必备的技术条件。
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包括:
(一)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试制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总结报告;
(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五)有关设计图纸图表,设计说明书;
(六)有关的质量标准;
(七)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提供的测试及试验报告;
(八)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附省部级以上科技情报部门提供的查新检索材料);
(九)用户使用报告或工业试运行数据和报告;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其它必备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题目和项目的主要核心技术内容必须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题目,再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申请农业部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国内或乡镇企业系统首次研制,达到国内同行业技术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由乡镇企业独立研制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研制的项目。
(二)列入农业部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
(三)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国家各类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列入农业部管理的国家级试产(试制)计划及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自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