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舴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它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它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