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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建(2002)394号)代替)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0月10日国家体委[91]体计基字3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直属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直属单位应由经过专业学习、培训或有两年以上基建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担任基建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如有变动,应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通报,并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
 第五条 基本建设发生的费用,其记帐方法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明细帐应当采取多栏式帐页。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会计帐户;设置核算各项基本建设支出的会计帐户;设置为核算基本建设储备的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帐户。要求做到帐目清晰,核算准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突破。对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建设项目的未完成工作量投资,必须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同时,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动员内部资源扩大工作量”的计划,经国家体委批准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扩大工作量。
 第八条 基本建设拨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使用建设资金,保证计划内项目,禁止计划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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