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
(1991年10月9日审计署令第59号发布)
一、为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组织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
三、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四、担任执业审计师应经过考试。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
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
五、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
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报人填写《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或考试成绩单;
2.申报人所在审计事务所审核申报表,签署意见,报批准该审计事务所成立的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批;
3.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召集由管理人员和高级专家组成的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执业审计师条件的人员,授予执业审计师称号,给予注册,发给《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