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0、组织培训,培养人才;
11、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开展国际交往;
12、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1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4、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任务。
四、协会的设立与审批
1、化工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划分标准,原则上同一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2、筹备成立化工行业协会,需经化学工业部批准,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3、筹备工作完成后,需按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与登记手续。未批准登记前不能开展协会活动。
五、协会的领导体制
1、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协会的负责人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正、副理事长(会长);
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的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在化工行业协会担任或兼任职务。
六、协会的编制和人事管理
1、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协会必须有常设办事机构和固定场所;
2、协会应执行国家社团编制的规定。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化学工业部审查后,报民政部核定;
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人事司负责,行业协会联合办公室协助进行日常工作。专职人员的配备可由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或从会员单位中借用;
4、协会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
5、协会秘书长是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对办好协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秘书长应是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七、协会的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