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8日化工部发布)
为了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协会的宗旨
化工行业协会应遵循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行业发展的宗旨,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会的性质
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现行的经济体制,化工行业协会的性质应具有以下特点:
1、协会的组建以化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和地区的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体;
2、协会是以化工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它属于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3、协会不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不得采取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活动,而应通过民主协商、协调的方法为会员服务;
4、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协会要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三、协会的任务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整理,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备目标,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在本行业贯彻执行;
3、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标准化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4、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技术攻关、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5、协调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横向联系与合作;
6、分析研究本行业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竞赛评比;
7、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沟通交流信息,出版刊物和资料;
8、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举办展览等,推动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