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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第九条 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章 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 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 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五章 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委)属院校,由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计划和办理聘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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