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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
 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
 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

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

 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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