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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技术装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维修岗位责任制,划分职责范围,将装备维修管理纳入业务综合考核范围,严格考核。
 第十九条 加强对维修用仪器仪表、维修工具、设备的管理,适当集中、成龙配套。
 第二十条 对维修用计量器具仪表,要根据《计量法》规定,定期检修、计量,保证量值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装备维修技术档案、各种装备的使用说明书、技术条件、维修标准、维修规程和合格证,以及每台装备的使用、维修和检定等记录,并作为基础技术文件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维修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装备维修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各种形式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养和指导,不断提高维修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装备维修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注重维修人员基础理论水平提高和实践经验积累。
 第二十四条 建立装备维修技术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新仪器设备投入业务使用之前,认真做好使用和维修技术培训工作。要求使用人员学会合理使用和维护保养技能;维修、检定人员掌握原理,能够维修。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装备维修管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装备维修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装备维修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管理混乱,装备严重失修,或玩忽职守而影响业务工作,造成维修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维修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责任者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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