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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技术装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一)统管维修装备目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省管维修装备和地管维修装备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国家气象局备案。
  (二)各类维修装备目录随着业务技术体制、维修技术水平等的发展,可有所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统管维修装备的维修
  (一)国家气象局对统管维修装备的中修、大修(含技术改造),按各种不同装备制定有关维修技术标准、规程和专项管理办法。
  (二)国家气象局根据需要统一规划维修网点,在具备维修条件的工厂、局直属单位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设立维修点,担负统管维修装备的维修、中修和大修任务。
  (三)全国统一业务布点的大型技术装备,如气象雷达等,由国家气象局统一安排修理计划,中修、大修(含技术改造)任务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装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协助实施。
  (四)不需列入统一修理计划的统管维修装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装备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随时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五)有条件进行统管维修装备大、中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经国家气象局核准,可承担国家气象局下达的统管维修装备大、中修任务,其试修样机须通过国家气象局鉴定,每批装备修理任务完成后,要向国家气象局报送修理总结报告,国家气象局组织验收和检查。
 第十条 省管维修装备维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省管维修、地管维修装备维修体系,设置维修机构。需要建立相对集中的维修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适当集中技术、管理力量、测试维修设备,逐步建立维修基地,确保省管维修、地管维修装备的维修。
  (二)省管维修装备的维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规划维修网点、安排维修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程。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维修管理部门要对省管维修装备、地管维修装备的大、中修和各类维修装备的随机维修实行全面、综合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对维修工作的及时性、装备的完好率等进行严格考核,搞好各种计划检修、巡检和随机维修。
 第十一条 地管维修装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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