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规定,纳入物资统计范围的统计报表称为物资综合统计(简称物统报表,下同)。各级气象部门按当地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执行。
(二)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气象技术装备统计报表称为装备专业统计(简称气装报表,下同)。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装备专业统计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
(一)综合报表。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向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编报。
(二)基层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制定,地区气象局或基层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编报。
第三十八条 做好气象技术装备统计的基础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
(一)各级气象技术装备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地区(市)气象局和基层台站的原始记录应包括:装备档案卡片、装备收料单、领用单、报废审批单和各类实物帐卡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的原始资料应包括:收发料单、调拨单、库存装备、盘点清册、各种实物明细帐和分类财务帐及基层单位报送的报表等。
(三)各类统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各级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对统计数字及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
第三十九条 气象技术装备的统计和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应逐步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提高统计的质量和时效。其资料的整理、分析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分析现有技术装备的数量、质量状况,为制定技术装备的补充、更新计划、申请订货计划及设备维修计划提供依据。
(二)分析技术装备从出厂到使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为确定技术装备合理供应周期及各种正常储备提供依据。
(三)分析重点消耗器材的利用率,以便进一步完善定额管理,降低实物消耗。
(四)分析各类技术装备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各类技术装备价值总量的变化规律,以便合理安排装备经费。
(五)分析技术装备申请、订货、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供应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