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技术装备的出库必须凭计划调拨人员的发料单上所列名称、规格、数量等办理,出库前要按照入库程序进行检验,坚持先进先出,不合格产品和超过检定有效期三分之一的仪器,不得出库。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技术装备仓库要加强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设备和工具,杜绝责任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为减少迂回运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对台站所需大宗和急需的装备、器材可委托物管处办理统一结算,直达供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供应台站的技术装备也应尽可能直达供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物管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要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的财务管理,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地使用装备经费,在保证完成供应任务的前提下,节约费用,减少支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各物管处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搞活流通,加快资金周转,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装备经费是气象事业费的组成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管理,在财务上属基层会计业务,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在编制装备计划时要有财务人员参加,充分考虑经费的可能;装备的收、发料手续都要经过财务部门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据此建立材料帐和往来明细帐。
第三十三条 对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装备都要建立财务和实物帐卡,每年年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如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转让气象技术装备等的收入,要冲减直接成本,返回装备经费。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按专业有偿服务收入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的财务工作要接受同级计划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气象技术装备的统计是气象部门综合统计的一个方面,按布置任务机关和报送渠道,分为物资综合统计和装备专业统计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