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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

  (三)价拨。气象部门自筹经费购买用于基本气象业务、服务的技术装备,要按供应渠道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实行价拨供应,并按购买装备直接发生的费用收费。对部门外的转让要加强成本核算,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取哪种供应形式,都要遵照内部经济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气象技术装备出口管理,其出口项目和价格等均由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统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可利用地方外贸渠道,按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技术装备出口工作。

第五章 储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装备入库时,要凭计划调拨人员的收料单并按照验收规则(见附件)进行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
  进口物资的入库验收按进口检验规则及时办理,要求在到货三天内验收完毕,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必须保持原物、原装,按索赔规定及时报商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气象技术装备的储存,要按其类别、品种、性能、数量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到管理科学化,保养经常化,库容整洁化。所有库存装备都要定库、定区、定架、定位,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等危险物资要设立专库(柜),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库存气象技术装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注意防潮、防冻、防压、防腐、防老化,做到无霉烂、变质、损坏、失效,无杂物积尘、虫蛀、鼠咬。
 第二十四条 库存气象技术装备要日清月结,半年一对帐,一年一盘点,做到对库存装备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清,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时要由计划调拨、财务、保管等有关人员参加,如有盈亏、损坏或霉烂变质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填写盈亏报告表,按审批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技术装备实行各物管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二级储备;
  各物管处的储备分为特殊储备和供应周转库存。特殊储备是为解决特大自然灾害和其它临时紧急需要而建立的,储备地点和定额由国家气象局确定。供应周转库存是物管处为保证供应建立的储备。其定额一般按正常年份两个月的实际供应量核算(图表按半年的供应量进行核算),具体供应周转定额由各物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储备为业务周转库存。其业务周转定额为:高空探测主要消耗器材一般按全省四至六个月的消耗量核算(交通不便的边远省、自治区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九个月的消耗量),其它消耗器材一般按全省一年的消耗量核算,常规仪器、设备一般按全省台站现用数量的20--30%进行核算。具体业务周转库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方式可集中储存或适当分散到寺区一级气象部门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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