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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要重视零备件的申请分配工作。按照“谁供应整机,谁负责零备件供应”和“保需要,防积压”的原则,各物管处对其负责供应整机所需的零备件应抓好资源落实,特别要对工厂自制件和易损件留适当库存以应急需。通用件由省、地两级气象技术装备部门尽量就地购买,发挥零备件供应的辅助渠道作用。

第四章 供应方式和经济核算

 第十七条 气象台站基本气象业务所需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分别由物管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实行集中统一供应,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工厂、商店自行采购。非经授权,而自行采购以上装备要限期停止使用,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物管处供应气象部门内部的技术装备均衽价拨供应。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国家气象局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各物管处必须严格执行,不准另立标准、乱收费用。
  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负责对各物管处的供应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供应所属单位的气象技术装备,分别采取实物调拨、计价供应和价拨三种形式。
  (一)实物调拨。对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计划统一布点的重要技术装备、台站新增基本气象业务和换型的技术装备等,应采取实物调拨办法。具体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确定。
  对实物调拨要组织技术经济论证,充分考虑设备利用率和消耗、要新等维持经费。
  (二)计价供应。对基本气象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消耗器材,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前提下,采取“核定指标,计价供应,结余留用,节约有奖”的办法。具体要求是:
  1.装备器材经费专款专用,预算经审定后,经费划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装备部门统一掌握管理,对地区气象局只下达经费控制指标,不搞层层下拨。
  2.为严格器材经费的核算管理,对基层台(站)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且属计划内申请订购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3.年终结算,结余和节约部分兑现。装备经费指标结余部分只能用于购买技术装备;“节约有奖”只适用于实行定额管理的主要消耗器材。
  4.使用不合格技术装备以致影响业务质量,装备经费虽有节约的单位不得提奖,并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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