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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各直属物资管理处(简称各物管处,下同),主要负责全国气象部门需要的“统管装备”计划的平衡、分配,负责“统管装备”的采购、验收、供应和储运,以及对各地气象部门业务需要而当地又不能解决的非“统管装备”实行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存、代运输(简称“五代)。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所需“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的申请、分配,以及采购、验收、供应、调剂、储运等业务,并会同业务、计财部门共同制定“省管装备”配备标准、消耗定额,核定、分配有关经费指标。
 第十条 地区(市)气象局主要负责本地区气象技术装备需要计划的申请、分配,做好装备的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气象台站是气象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气象技术装备的领取和保管,严格执行供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申请、分配、订货

 第十二条 地区(市)气象局及省局直属单位汇总所属基层业务单位对“统管装备”及“省管装备”的需要量,向省局技术装备部门申报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国家气象局各垆单位所需“统管装备”,按国家气象局和各物管处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各物管处申请。
 第十三条 各物管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国家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的“统管装备”申请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分配指标。各申请单位根据分配指标同有关物管处办理订货手续。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根据“统管装备”的订货情况和“省管装备”货源落实情况,对所属各单位申请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进行平衡分配。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临时需要的“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内部进行调剂解决,“统管装备”如有缺额可向有关物管处提出补充申请,各物管处对确属业务需要的部分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属对外服务的部分,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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