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9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的供应管理,更好地为气象事业服务,根据《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购置和供应气象业务、科研、教学所需气象技术装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物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在“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与自筹相结合,以统筹为主”的原则下,实行集中统一供应管理;
(三)面向业务,面向基层,全心全意为业务、科研、教学服务;
(四)坚持质量第一,保障装备供应,坚持行政手段和经济手续相结合,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质保量并适时地供应气象业务、科研、教学所需的气象技术装备,加强集中统一供应管理,充分发掘潜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气象事业提供物质保障。
第五条 各级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抵制不正之风,同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 供应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六条 气象技术装备实行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气象局和地区(市)气象局三级供应管理,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台站较少的自治区可实行两级供应管理。
第七条 气象技术装备分为“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国家气象局对技术上要求全国高度统一的气象技术装备列为“统管装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管理的技术装备为“省管装备”。
“统管装备”和“省管装备”分别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组织供应管理。
第八条 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主要负责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平衡,协调供应计划,制定供应管理办法和统管装备目录,并会同业务、计财等部门制定统管装备配备标准、消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