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财务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以监督、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
第九十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各管辖行要不定期组织对下级行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
(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
(五)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六)财产是否完整;
(七)专用基金的来源、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查事项。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建设银行的附属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有关帐户设置说明
二、财务报表格式(略)
附件一
有关帐户设置说明
一、营业收入:
1、贷款利息收入户:包括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地方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信托贷款、其他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
2、资询信托业务收入户:指本行的咨询业务收入和劳务费收入。
3、手续费收入户: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等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收入。
4、人行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和往来款收入的利息。
5、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利息。
6、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拆借给本行系统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收入的利息。
7、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收入的利息。
8、贴现利息收入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收入的利息。
9、出纳长款收入户: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的长款,查无着落、按出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转作本行收入。
10、外汇买卖收益户:指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11、罚款收入户:指按规定扣收的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
12、加息收入户:指对逾期贷款等加收的利息。
13、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到期所得的利息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1、物、料变价收入户:指低值易耗品等变卖的收入。
2、其他收入户:指在本行开户单位的零星存款等应付款,因故无法支付,以及不能列入有关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入本项目。
三、营业支出
1、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指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2、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存款和互助储金会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预提的定期利息支出。当年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冲减预提的应付定期存款利息。
3、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发行金融债券还本时支付的利息。
4、再贴现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所支付的利息和办理债券贴现转让时发生的转帐利息支出。
5、资询信托业务支出户:指本行办理资询业务、劳务服务发生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