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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土地。
 第六十三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以分类折旧率,按季计提。
 第六十四条 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章 库存物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以及宣传品和其他各种备用物资。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等有关业务部门建帐管理。
 第六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计价。
  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刷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
  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
 第六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多少,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点钞机、打捆机、计息器、钞币鉴别机、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凡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
 第六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50元(不含5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办理领用手续后一次列入成本。
  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

第十一章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七十条 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 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
  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
  三、财产多缺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资金盈亏处理
  一、贷款呆帐损失: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七十三条 财产盈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
  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调整帐面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损失: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五万元至十万元(含五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纳错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由经办行审批;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由分行审批;一千元以上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经办行审批;五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报中心支行审批;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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