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全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
第四十八条 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
第四十九条 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
二、实现成本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用降低幅度;
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
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5%。
第五十条 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留利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的1/4进行预提(实现利润高于计划利润时,按实现利润进行预提),年终根据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
第五十一条 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按规定比例转入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八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项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更改基金、专用拨款等资金。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使用范围包括: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弥补职工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费的不足等。
第五十四条 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五条 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支出和缴纳奖金税,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更改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年提取率)提取。专项用于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各种车辆、电子设备及其它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的修理。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十九条 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专用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入发展基金户。
第六十条 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二条 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交通及运输工具;
3、电器、电子设备;
4、生活管理机具及其他设备。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