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行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等项支出;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违约金、滞纳金和因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等;
(八)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捐款;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核算,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率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用率降低幅度。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率=(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100%
(其中: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轧差反映,支>收时在分子中反映,收>支时在分母中反映)
综合费用率=(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100%
成本率降低幅度=(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基期成本率×100%
综合费用率降低幅度=(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基期综合费用率×100%
第六章 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附加税和其他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的贷款利息收入,咨询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罚款收入,加息收入和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分行转贷总行外汇款利息收入,各分行只按应留给分行的利差收入部分纳税)。
二、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其他税:指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其他在成本中列支(拨改贷印花税的支出在其利息收入中扣抵)。
第三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及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等。
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三、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四、经批准的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贷款呆款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支出。
第七章 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含外汇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 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
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实现的利润。
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 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3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55%预交所得税,按6%预交调节税,并及时与总行结算。年终根据决算最后清算。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十六条 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得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