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对应收贷款利息,应按谁放贷谁收息的原则,建立收息责任制。会计部门应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业务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清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所在。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0号文《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在成本核算中,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或分期摊销:
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4.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支出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按规定提取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预提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定期储蓄贴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和拆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按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费,及其补提折旧差额。
四、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在经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
(一)公用费用:(1)业务宣传费(2)电子设备运转费(3)钞币运送费(4)安全防卫费(5)保险费(6)邮电费(7)劳动保护费(8)外事费(9)印刷费(10)公杂费(11)税金(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13)差旅费(14)会议费(15)律师诉讼咨询费(16)公证鉴证费(17)水电费(18)营业、办公用房房租费(19)招待费(20)其他费用。
(二)个人费用:①职工工资②补助工资③职工福利费④工会经费⑤职工教育经费⑥职工待业保险费。
八、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