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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
废止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183号


建设银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根据(90)财商字第500号文《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我行1990年建总发字(90)第50号通知印发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正式下发执行,请各行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帐务的调整工作,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一九九一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一、财务计划管理;
  二、信贷资金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管理;
  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六、专项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
  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的经营决策;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正确计算损益;及时清缴税利;正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增强经营观念,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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