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发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体现企业资信能力最一般的因素进行有机组合,按统一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标准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都是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五条 评定指标及分值设立。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素质及管理能力、企业经营水平、偿债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设置评定指标。根据各指标对贷款风险影响程度设置不同分值。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第六条 评定指标设置。
(一)企业法人代表素质及企业管理水平(10分)。
1.法人代表从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3分);
2.企业领导班子凝聚力(3分);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2分);
4.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2分)。
(二)企业经营水平(25分)。
1.存货周转率(10分);
2.销售利润率(10分);
3.应收账款、票据周转率(5分)。
(三)企业偿债能力(25分)。
1.资产负债率(10分);
2.流动比率(6分);
3.速动比率(5分);
4.现金流量比率(4分)。
(四)企业信誉程度(30分)。
1.到期贷款归还率(15分);
2.贷款利息偿付率(15分)。
(五)企业发展前景(10分)。
1.资本增值率(4分);
2.利润增长率(3分);
3.销售增长率(3分)。
以上指标评定标准和计算公式见附件1-1和附件1-2(附后)。
第七条 评定指标时间范围。评定企业上年度或上年度至评定日有关指标执行情况。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得分高低,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六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