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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管理机制和通报制度。要逐级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管理机制,将信用等级评定纳入信贷基础管理范畴,常抓不懈。信用等级评定后,要通报企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向社会公告,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一般不对外公告,但可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三)定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在每年3月份进行,各项数据以企业上年1至12月的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开户行要注意收集掌握企业各个时期经济数据和经济信息资料,确保评定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二级分行要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省级分行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
  今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集中在6月份进行。各分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要将《统计表》(见附件2)于7月20日前上报总行。
  四、从实际出发做好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由于粮棉主产区和放开地区企业的经营任务、目标和改革力度不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管理。首先,对粮食主产区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不具备信用等级管理条件的企业,仍要按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企业监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过渡到按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其次,对粮棉放开地区具备信用等级管理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棉花企业,要全面推行信用等级管理。总的原则是,在对企业存量贷款办理有效资产抵押的同时,对信用等级高、资信程度好的企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和逐步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对信用等级和资信程度一般的企业,实行贷款总量控制,并视风险程度分别采取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较低,资信程度较差的企业,贷款要严格控制,并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各省级分行要在总行基本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信用等级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信贷管理,提高贷款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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