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农发行字[2002]7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中华棉花总公司、华棉储备管理中心、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中国烟草生产购销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问题由总行营业部决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行确定。对厂库合一的企业,根据购销业务和加工业务所占比重,明确评定标准。凡加工业务比重超过50%的,可按工业企业评定标准评定。
三、切实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一)全面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摸底,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逐步提高信用等级。各级行要按照《暂行办法》,对评定范围内的企业,全面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今年已按原办法评定的,其信用等级可继续保留,但仍要按新的办法进行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