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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发行字[2002]123号 2002年7月16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以下称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保障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五条 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和质权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办理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七条 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即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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