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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机房内部实行分区防护,分区采用物理隔离方式。
  A级机房划分核心区、生产区、辅助区、维修区、开发区,设置独立的值班室,并配备安全值班人员。A级机房禁止媒体录像、摄影。
  B级机房划分核心区、生产区、辅助区、维修区。
  C级机房划分生产区、辅助区。
  核心区是指装有主计算机、主通信机、网络控制、通讯保密和系统打印机等设备的要害区域。核心区禁止人员单独进出。
  生产区是指放置小型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终端机(工作站)等设备的业务运行区域。生产区禁止系统开发人员进入,维护人员进入须由业务操作人员陪同。每日工作完毕后,要关闭终端设备。业务操作人员加班时,凭加班证进入。
  辅助区是指旋转供电、消防、空调等设备的区域。
  维修区是指设备测试室、维修工作室、备件库等区域。
  开发区是指用于系统开发的计算机及终端室、设计室、培训室等区域。开发区禁止业务操作人员进入,非工作时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第八条 各区分别实行不同的防护措施:
  核心区实行24小时连续双向、双人同时进出的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电视监控等措施。记录进出核心区人员及在岗时间;
  生产区实行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电视监控等措施。记录工作人员使用机房设备情况;
  维修区实行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报警驱动的电视监控措施;
  辅助区实行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报警驱动的电视监控措施;
  开发区实行出入口控制措施。对使用生产系统资源进行开发的机房,开发区应实行生产区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柜面设备安全防护实行生产区防护措施。对有现金交易的柜面设备,应采取实时监控交易全过程的措施。
  第十条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营业网点(自动银行除外),应实行入侵报警和报警驱动电视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营业场所终端设备应中断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连接。
  第十二条 机房应具备必要的防电子干扰、防电磁泄漏和密码管理等其他安全措施,并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机房应具有消防、防雷击、防静电、防鼠害、防腐蚀、供电保护、接地保护等保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站场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条件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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