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
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42号 2002年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正常运转,确保银行资金和信息的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附:

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的安全防护,预防金融计算机犯罪,保护银行信息和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计算机机房和柜面设备安全防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计算机机房,是指容纳并集中运行银行计算机业务处理、管理信息或网络通信系统等的专用物理场所(以下简称机房);所称柜面设备,是指银行营业部门处理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物理设备(以下简称柜面设备)。
  第四条 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遵循预防为主,“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科技部门为机房和柜面设备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房进行安全防护;保卫部门负责对机房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六条 机房依据《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机房划分为A、B、C三类防护级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