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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2]126号 2002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会计事后监督机构,不搞“一刀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已实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的地(市)中心支行可先设立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人员可在各分支行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下级行抽调组成。

  附: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 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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